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如何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考量方面。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要遵循的原则是保障子女的权益,确保子女能够健康成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对母亲的依赖度较高,母亲在生活照料和情感抚慰等方面通常更有优势。不过,如果母亲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情形,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这里的“具体情况”包括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居住条件、个人品行、与子女的感情亲疏等多方面因素。比如,一方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居住环境,能够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另一方虽然收入不高,但平时对孩子关怀备至,陪伴孩子的时间较多。法院会综合权衡这些因素,做出最有利于孩子的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愿。法院在审理时,会通过适当的方式询问孩子的意见,以充分保障孩子的权益。 此外,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也会考虑一些其他因素。例如,父母双方是否有其他子女,一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等。如果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在双方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优先考虑将抚养权判归该方。 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