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是如何组成的?
我作为一名债权人,不太清楚债权人会议到底是怎么组成的。我想知道哪些人能参加债权人会议,他们在会议里都扮演什么角色,组成的流程又是什么样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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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临时性机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的组成。 首先是组成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这里的债权人范围广泛,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以及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享有求偿权的保证人等。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也就是说,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这两项内容,如果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就没有表决权。而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召集和主持债权人会议,维持会议秩序,确保会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等。 关于组成流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这样可以让债权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相关材料和安排行程,以充分参与到会议中。 总之,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谨的程序,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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