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不认罪认罚,辩护律师该如何进行辩护?


在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辩护思路和方法: 首先是无罪辩护。如果律师经过对案件的全面审查和分析,认为被告人确实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律师可以进行无罪辩护。这种辩护需要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入手,找出证据中的漏洞和矛盾,对控方的证据链条进行有力的质疑。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律师可以强调证据不足不能定罪。 其次是罪轻辩护。即便被告人不认罪认罚,但如果案件中存在一些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律师也可以进行罪轻辩护。比如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或者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律师可以依据这些法律规定,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 再者是程序辩护。律师还可以关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发现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如非法取证、超期羁押等,律师可以以此为切入点进行辩护。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通过程序辩护,有可能排除非法证据,从而影响案件的结果。 最后,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要与被告人保持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尊重被告人的意见和选择,但同时也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