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案时离婚是怎么判的?
我和另一半感情出现了问题,正在考虑离婚。但我不太清楚法官在判离婚案件的时候是依据什么来判的。是只要一方提出离婚就会判离吗?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这些又是怎么判的呢?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判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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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官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会判断是否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所说的“感情确已破裂”,法律也给出了一些具体情形,比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存在这些情况,并且调解无效,法官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对于财产分割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尽量公平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在子女抚养权的判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官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个人品德等因素,以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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