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行为。对于港澳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就明确了办理的地点,也就是要在大陆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其次,需要准备的材料方面。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而内地居民除了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外,要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这里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然后是办理的流程。大致分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几个步骤。申请时,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准备好的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审查通过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总之,港澳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地点、准备相应材料,并遵循规定的流程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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