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是如何收回的?
闲置土地收回是土地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政府在什么情况下会收回闲置土地呢?按照相关规定,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相应的处置方式。但如果是因为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收回的程序是有严格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如果要收回闲置土地,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还需要进行公告等一系列程序。
作为土地使用者,在闲置土地收回过程中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方面,土地使用者有权对闲置土地认定结果提出异议,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等。义务方面,土地使用者需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等。如果土地使用者对收回闲置土地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了解闲置土地收回的相关规定,对于土地使用者合理利用土地、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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