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处罚指定管辖是怎样的?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市场监管部门和城管部门都说对方该管我这事儿,我就想了解下,在行政处罚里指定管辖到底是咋回事啊?是啥情况下会指定管辖,又由谁来指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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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它是对行政管辖权发生争议后的一种明确管辖的方式。 从概念上来说,管辖权的争议分为积极争议和消极争议。积极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认为自己对某一违法行为有管辖权;消极争议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认为自己对某一违法行为没有管辖权,互相推诿。当出现这种管辖权争议时,就需要指定管辖来解决。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比如,一个涉及食品质量问题的案件,可能既涉及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也涉及到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管范围。如果这两个部门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它们首先应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就需要报请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如当地政府或更高级别的相关主管部门来指定由哪个部门进行管辖。 指定管辖的意义在于防止行政机关之间互相扯皮、推诿,避免出现对违法行为无人管理或多头管理的情况,保证行政处罚能够及时、有效地实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能明确知晓负责处理其案件的行政机关,避免因管辖问题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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