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自建房在离婚时怎么判?


在离婚案件中,家里自建房的判决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夫妻双方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个人财产则是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通常无权分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家里的自建房,如果是在婚前一方独自建造的,那么该自建房通常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仍归建造方所有。例如,男方在结婚前自己出资建造了房屋,婚后即便双方共同生活在该房屋中,离婚时女方一般不能主张分割该房屋。 要是自建房是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建造的,那么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该房屋,比如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将房屋变卖,双方分割变卖所得款项。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在有子女需要抚养且女方在婚姻中无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适当倾向于将房屋判给女方,并要求女方给予男方合理的补偿。 此外,如果自建房是一方在婚前建造,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对房屋进行了扩建、装修等,那么扩建、装修部分所产生的增值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对这部分价值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