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此类案件应如何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会遵循一系列法定的流程和规范。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这些流程及对应的法律依据。首先是案件受理阶段。当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会通知申请人;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明确了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的时间限制和相关程序。一旦案件受理,接下来就是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公道正派并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等。这一规定也是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专业性。然后进入案件审理阶段。仲裁庭会提前五日将仲裁庭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仲裁庭会听取双方的意见,查明事实真相。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等规定,明确了开庭通知、延期开庭以及当事人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经过审理后,仲裁庭会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仲裁庭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这体现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强调了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重要性。若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等内容。这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最后,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有明确体现。总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范,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