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怎样规定劳动仲裁时效的?


劳动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有效时间限制。简单来说,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当事人可能就失去了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对劳动仲裁时效做出了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个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比如,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知道公司没有按时发工资的那一天,就是时效起算点。 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包含了两层意思。“知道”是指当事人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应当知道”则是指根据一般常理,当事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在时效计算过程中,还存在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情况。时效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员工向公司书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这就会导致时效中断,从公司收到书面要求那一刻起,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一年。 时效中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员工因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无法在时效期内申请仲裁,这种情况下时效就会中止,等员工病好可以处理仲裁事宜时,时效接着之前的时间继续计算。 另外,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拖欠工资,员工可以在任何时候申请仲裁;但如果员工离职了,就需要在离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总之,了解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非常重要。劳动者要及时在时效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处理劳动纠纷,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