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参与破产程序的议事机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法律对债权人会议的规定。 ###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这些债权人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以及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享有求偿权的保证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之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一系列重要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这些职权集中体现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意志和利益。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行使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