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物权法中关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我借了一笔钱给别人,现在对方到了还款时间却不还钱。我发现他有对外的债权,但他好像一直拖着不去追讨。我想了解下,在物权法里,对于债务人这种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呢,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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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民法典》施行后,《物权法》已被废止,相关规定整合在《民法典》中。这里涉及到债权人的代位权问题。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通俗来讲,就是如果债务人明明有能力去要回别人欠他的钱,却故意拖着不去要,导致债权人的钱也收不回来,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代替债务人,向欠债务人钱的人去要钱。不过,这个权利也有一定的限制。首先,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且这种怠于行使已经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其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要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如果认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就会判决次债务人(即欠债务人钱的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当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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