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重复起诉该如何认定?


在行政诉讼中,重复起诉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那么,重复起诉又是什么呢?简单来说,重复起诉就是当事人对已经起诉过的案件再次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这三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这意味着参与前后两个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是一样的。比如说,之前是甲起诉乙行政机关,后来甲又以同样的行政行为再次起诉乙行政机关,这就满足了当事人相同的条件。 第二个条件,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所依据的行政行为。例如,前一个诉讼是关于某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后一个诉讼还是针对同一个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这就是诉讼标的相同。 第三个条件,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如果前后两个诉讼都是要求撤销同一个行政行为,这就是诉讼请求相同。又或者前一个诉讼已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判决,后一个诉讼的请求实际上是基于前一个判决结果衍生出来的,且已经在前一个判决中得到了处理,那么就属于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只有当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认定为行政诉讼重复起诉。一旦被认定为重复起诉,法院通常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为重复起诉会浪费司法资源,也不符合诉讼效率的原则。所以,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定要清楚自己的诉求是否已经经过了法院的处理,避免出现重复起诉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