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协议书过多久会过期?


在民法典中,离婚协议书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过期”一说。 首先,要明确离婚协议书的生效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后,离婚协议书才生效 。 生效后的离婚协议书是长期有效的。这意味着只要没有出现法定的使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协议就一直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双方基于真实意愿签订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那么协议就持续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不过,虽然离婚协议书长期有效,但因协议离婚产生争议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另一方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起诉。 另外,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经法院撤销的,就会失效。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比如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等,超过这些期限撤销权消灭。一旦离婚协议书被撤销,按照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概念: 撤销权:简单说就是当存在一些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时,当事人享有的可以撤销某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在离婚协议这里,就是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书的权利。 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导致其权利得不到法院强制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因离婚协议产生纠纷时,权利人需要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去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