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劳动债权的时效是多久?


劳动债权指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而对用人单位享有的各种请求权,像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都包含在内。在我国法律体系里,劳动债权相关问题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调整。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也会对劳动债权的一些基础民事关系产生影响。 关于劳动债权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比如说,公司从今年1月开始拖欠工资,你在1月就知道了这个情况,那么仲裁时效就从1月开始计算。 这一年的仲裁时效,存在中断和中止的情况。该法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比如,你在3月向公司提出支付工资的要求,这就属于向对方主张权利,仲裁时效就会中断,从3月开始重新计算一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例如遇到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你无法在时效内申请仲裁,那么仲裁时效就会中止,等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继续计算剩余的时效时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如果你一直在公司工作,公司拖欠工资,你随时可以申请仲裁;但如果你离职了,就要在离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虽然《民法典》中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但在劳动债权纠纷上,优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一年的规定。劳动者在遇到劳动债权纠纷时,一定要注意在规定的时效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免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