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抵押权的期限是多久?
我之前在一笔债务中给别人的债权设立了抵押权,现在不确定这个抵押权有没有期限限制。要是有期限的话,期限是多久呢?我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避免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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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典》中,抵押权本身并没有固定的存续期限。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概念,叫主债权诉讼时效。主债权诉讼时效就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债权的法定期间。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意味着,抵押权的行使和主债权诉讼时效紧密相关。 一般情况下,主债权诉讼时效是三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也就是说,如果主债权的诉讼时效过了三年,债权人还没有去法院请求保护债权,那么抵押权人再去行使抵押权,法院就不会提供保护了。不过要注意,这并不是说抵押权直接消灭了,只是法院不会再支持抵押权人的诉求。所以,债权人一定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抵押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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