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会构成自首?


自首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有着重要影响。简单来说,自首就是犯罪的人主动向有关机关承认自己的罪行。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构成自首的条件。 首先是一般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里包含两个关键条件。第一个条件是自动投案。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比如,张三在犯罪后,心里十分不安,还没等警察找到他,就自己主动到派出所交代情况,这就属于自动投案。不过,自动投案的情形并不局限于此,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都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第二个条件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例如李四实施了盗窃行为,他不仅要交代自己偷了东西这件事,还要说清楚盗窃的时间、地点、盗窃物品的具体情况等主要犯罪事实。如果只是交代了一些无关紧要的情节,而隐瞒了关键的犯罪事实,那就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此外,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还有一种特殊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比如王五因为抢劫罪被抓,在服刑期间,他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的自己曾经实施的盗窃罪,对于盗窃罪这一罪行,就可以认定为自首。 总之,构成自首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准确认定自首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有着积极意义。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进一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