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裁决后单位不给且强制执行也不给,利息怎么算?
我之前和单位有工资纠纷,经过裁决单位该给我发工资,但单位一直拖着不给。后来申请强制执行,可单位还是没给。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拖欠工资的利息是怎么计算的,有没有相关标准和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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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资裁决后单位不履行支付义务,即便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仍未支付工资的情况,涉及到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问题。 首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来计算,如果法律文书没有确定给付该利息的,那么就不计算。比如,裁决书里明确写明了从拖欠工资之日起按照一定的利率计算利息,那就按照这个规定来算一般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相对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这里的迟延履行期间,是指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没有指定履行期间的,就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裁决书确定单位应支付你10000元工资,没有规定一般债务利息,从裁决书指定的履行期满到实际执行时过了100天,那么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就是10000×0.000175×100 = 175元。这样,单位总共需要支付给你的金额就是10000元工资加上175元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则计算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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