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监外执行的刑期是多长时间?

我家里有人因为身体原因申请到了监外执行,但是不太清楚这个监外执行的刑期是怎么算的。是有固定的时长,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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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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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监外执行刑期的相关问题。 首先,监外执行的刑期计算与所判处的刑罚类型有关。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是计入执行刑期的。也就是说,在监外执行的这段时间,是算在原本判决的刑期里面的。比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执行2年后因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而被监外执行1年,那么这1年是算在5年刑期内的,他实际还需要执行的刑期就是2年。 其次,监外执行的期限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通常要根据导致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时间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如果导致监外执行的情形(如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消失,而罪犯的刑期还没有满,就需要收监继续执行剩余的刑期。 再者,如果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按照法律规定,会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监外执行通常会被终止,罪犯会被收监执行更为严厉的刑罚。 此外,当罪犯的刑期届满时,不管监外执行的情形是否消失,都应当及时释放罪犯,并发给释放证明书。这是基于刑罚执行完毕的法律规定,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总之,监外执行的刑期计算较为复杂,它与原判刑罚、监外执行情形的消失以及是否有新的犯罪情况等因素密切相关。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监外执行的期限和罪犯是否需要继续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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