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期是多久?


在探讨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期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追诉期。追诉期,在法律上被称为追诉时效,它指的是按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一旦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接下来看看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结合上述法律条文,如果拐卖儿童罪的量刑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期是十年;若量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期为十五年;要是量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追诉期则是二十年。不过,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且符合立案条件,即便过了正常的追诉期,依然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