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的职权,说法不正确的是什么?


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执法力量,其职权由法律明确规定。要判断关于公安机关职权说法不正确的内容,我们首先得了解其法定职权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些常见的关于公安机关职权的错误说法。比如,有人认为公安机关可以随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但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安机关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才能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比如在执行拘留、逮捕等措施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还有一种错误说法是公安机关可以随意查阅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公安机关只有在办理案件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才能查阅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不能随意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