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我涉及到一个和公安机关相关的法律事件,想知道具体在哪些情形下,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是不用承担责任的。比如是不是当事人自己造成的损害,公安机关就可以不担责?还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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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不承担责任的情况需要分行政和刑事两种情况来看: 在行政方面,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有以下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例如,公安机关民警在下班期间,因个人恩怨与他人发生冲突并造成损害,这属于其个人行为,并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公安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比如,公民自己故意违法相关规定,不听从公安机关的合法劝导,导致自身受到损害,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不承担责任。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刑事方面,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以下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例如,公民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编造虚假事实,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供述,从而被羁押,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 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例如,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被羁押,由于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对于这种羁押情况,公安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例如,犯罪嫌疑人死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此前的羁押情况,公安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比如,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场所故意自残,对于这种因自身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害,公安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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