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鉴定可以退回几次?
我有一个涉及文书鉴定的案子,鉴定结果一直不太让我满意。我想了解下,在整个流程中,文书鉴定允许被退回重新鉴定的次数是多少呢?这对案件走向很关键,希望能有个准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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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在我国法律体系里,并没有明确规定文书鉴定可以退回的具体次数。 不过,鉴定退回一般是基于合理的原因,比如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材料不充分、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虽然法律没规定退回次数,但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如果当事人随意要求退回鉴定,没有合理理由,法院一般是不会准许的。因为随意退回鉴定会导致诉讼时间延长,增加诉讼成本,也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所以,通常只有在确实存在影响鉴定结果准确性、公正性的情况下,才会允许退回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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