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最多可以打多少次?
打官司的次数限制在不同的诉讼类型中有不同的规定,下面我们分情况来详细说明。
首先是民事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简单来说,就是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一审是案件的初次审理,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后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过,如果当事人认为终审判决、裁定有错误,还可以申请再审,但再审并不是一个必经的诉讼程序,也不是常规意义上的“打官司次数”。再审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再次进行的审理。申请再审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
接着看刑事诉讼。同样实行两审终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但与民事诉讼类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不过申诉期间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最后是行政诉讼。也是遵循两审终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同样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从常规的审判程序来讲,打官司通常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也就是两次。而再审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并不是必然会发生的,也不是普遍意义上的“打官司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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