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是怎样规定探视权的?


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看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权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联系,让孩子能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首先,探视权是法定权利。只要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就天然享有这一权利,无需额外的约定或判决赋予。比如,一对夫妻离婚后,孩子归母亲直接抚养,那么父亲就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其次,探视的方式和时间可以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双方可以根据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以及各自的工作安排等,商量出一个合适的探视方案。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次半天,或者每月探视两次等。 如果双方无法就探视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学习环境等因素,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为首要原则。 另外,如果父或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比如存在暴力倾向、有吸毒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对孩子造成伤害,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会依法作出中止探视的判决。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比如不良行为得到改正,经法院审查后,应当恢复其探视权。 总之,探视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它既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亲情交流,也需要在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合理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