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精神病人如何履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家有个亲戚是精神病人,最近村里要进行选举了,我不知道他这种情况能不能参加选举,如果能的话又该怎么去履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很困惑,希望有人能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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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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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政治权利。对于精神病人履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从这条规定来看,精神病人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在法律上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精神病人的精神状态可能影响其对选举行为的理解和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这意味着,如果精神病人病情严重,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经法定程序由选举委员会确认后,暂时不行使选举权利。 如果精神病人病情较轻,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理解选举的意义和后果,那么他们就可以正常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选举过程中,他们可以像其他选民一样,前往投票站进行投票,表达自己对于候选人的选择。如果精神病人行动不便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选举机构也可以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来保障他们行使权利,比如设立流动票箱,安排工作人员协助他们完成投票等。 总之,精神病人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要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为前提,通过法定程序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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