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自首加认罪认罚可以减刑多少?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主动自首和认罪认罚都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它们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终量刑有着显著的影响。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这两个情节以及它们可能带来的减刑幅度。 首先,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其次,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关于具体的减刑幅度,并没有绝对固定的标准。一般来说,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而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有所不同。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以下。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备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时,法官会综合全案的情况,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处理,但具体的减刑幅度仍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具体表现等,都会影响最终的量刑。所以,主动自首加认罪认罚具体能减刑多少,要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来裁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