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决定权是如何赋予的?
我最近要给刚出生的孩子上户口,想给孩子取个特别的名字,但家里老人有不同意见。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姓名决定权是怎么赋予的,我有没有权利决定孩子的姓名,还是说要遵循什么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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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决定权是指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每个人都有给自己或者给自己的孩子等决定叫什么名字的权力。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就从根本大法上赋予了自然人姓名决定权。也就是说,每一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决定自己叫什么名字。 对于未成年人姓名的决定,因为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由其监护人行使姓名决定权。一般情况下,孩子出生后,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可以共同协商决定孩子的姓名。 不过,姓名决定权也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在决定姓名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比如不能用一些违背道德伦理、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字词作为姓名。此外,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姓名登记的管理规定。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这表明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的姓名变更等情况,都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来进行。 总之,姓名决定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但在行使这项权利时,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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