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的司法保护是怎样的?


军人作为特殊群体,肩负着保家卫国的重要使命,为了稳定军心、巩固国防,我国法律对军人婚姻,尤其是军人离婚设置了司法保护制度。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军人离婚的司法保护情况。 首先,在离婚程序方面,如果是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需得到军人的同意。这里的“重大过错”,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若军人存在这些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无需军人同意。 其次,在财产分割上,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这些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归军人个人所有。而对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合理分割。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再者,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但如果军人一方有抚养意愿且具备抚养条件,在同等情况下,法院可能会优先考虑将子女抚养权判给军人一方。因为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其可能在保障子女生活稳定、培养良好品德和意志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军人离婚案件时,会秉持保护军婚的原则,尽量调解和好。如果非军人一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军人存在重大过错,且军人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总之,军人离婚的司法保护是多方面的,既保障了军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婚姻双方的公平正义。在处理军人离婚问题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维护军人婚姻的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