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如何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在合伙企业中,当面临债务清偿问题时,有一系列明确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合伙人的清偿责任。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偿还全部债务,而该合伙人不能以自己的出资比例为由拒绝。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也就是说,当合伙企业有债务时,要先用合伙企业的资产去偿还。只有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才会涉及合伙人个人的清偿责任。 对于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一种较为严格的责任形式,合伙人不仅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承担责任,还要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普通合伙企业,企业债务为100万,企业财产只能偿还60万,剩下的40万,债权人可以要求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或几人偿还全部。 而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例如,丁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某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出资20万,那么他对企业债务最多承担20万的责任。 在合伙人内部,是按照约定的比例来分担债务的。《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例如,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按3:3:4的比例分担债务,在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后,剩余债务就按照这个比例由三人分担。如果其中一人多承担了,就可以按照这个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