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是如何进行侦查的?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是其重要的职能之一,下面我们详细了解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明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明确了检察院侦查案件的界限。 在侦查权限方面,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拥有广泛的权力。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同时,检察院可以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此外,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检察院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在侦查程序上,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也遵循严格的程序。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当侦查终结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总的来说,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是一个严谨、规范的过程,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以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