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派出所怎样认定诈骗同犯犯罪罪名?

我最近了解到一些关于诈骗犯罪的事情,有些疑惑。听说有时候一起参与诈骗的人认定的罪名可能不一样,我想知道派出所具体是怎么判断谁是诈骗同犯的呢?想清楚这中间认定的标准、依据等方面的知识,希望能有人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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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认定诈骗同犯犯罪罪名,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关键要点: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以,诈骗同犯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意味着如果有人未达到相应年龄或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是不能被认定为同犯的。 其次,主观方面,共同犯罪人要有共同的诈骗犯罪故意。也就是这些人都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参与诈骗活动,并且都是抱着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去实施行为的。比如几个人商量好一起编造虚假项目,骗别人投资,大家都明白这是在骗钱,这种就是有共同的诈骗故意。 再者,客观方面要求共同犯罪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共同使用欺诈方法,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例如,有人负责编造谎言吸引受害者,有人负责接应收钱,他们虽然分工不同,但整体行为都是围绕诈骗展开的,这就属于共同的犯罪行为。 另外,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要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简单说就是,每个人的行为都对最终骗到钱这个结果起到了推动作用。 在认定诈骗同犯后,还会区分主犯和从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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