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是怎样处理的?
我不太清楚在法律程序里,当监察机关把案件移送给检察院起诉时,检察院具体会怎么做。是会直接就起诉到法院,还是有其他的流程和要求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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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有着一套严谨且规范的处理流程。首先,要明白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移送起诉指的是监察机关在对职务违法犯罪等案件调查完毕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在收到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后,会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等。 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若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调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补充调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此外,如果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监察机关如果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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