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小股东被侵权时该如何自保?


当企业小股东被侵权时,有多种途径可以进行自保。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小股东权益可能受到的侵害类型。小股东权益受侵害,通常是指大股东或者公司管理层利用其优势地位,做出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比如擅自挪用公司资金、不按规定分配利润等。 在这种情况下,小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第一,查阅公司文件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通过查阅这些文件,小股东可以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发现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 第二,如果发现大股东或管理层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小股东可以提出异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小股东还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转让股权,小股东可以避免继续受到侵害。 总之,当企业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日常经营中,小股东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关注公司的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防范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