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会如何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而自由裁量权,简单来说就是司法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自主决定如何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的权力。 两高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是有重要意义的。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让每一个认罪认罚的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理;另一方面也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认罪认罚从宽真正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从监督方式来看,可能会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比如完善内部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上级法院、检察院定期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进行评查,查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公正的要求。根据《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还可能加强外部监督,例如接受社会公众、媒体的监督。让司法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对于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通过庭审直播、公开裁判文书等方式,让公众了解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确保自由裁量权在阳光下运行。《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就为裁判文书公开提供了制度保障。 另外,还会强化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司法人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能力,确保他们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能够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和政策要求。《法官培训条例》《检察官培训条例》等都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供了依据和规范。 对于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当事人来说,这种监督会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他们不用担心因为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能更加放心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让社会公众更加信任司法机关的裁判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