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时,该如何实现担保物权?

我借了别人一笔钱,当时用自己的房子做了抵押,同时还有一个朋友给我做了保证担保。现在我没办法按时还钱了,债权人既想要我的房子,又想让我朋友承担责任。我就想知道,在这种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到底该怎么实现他的担保物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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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情况下,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概念。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比如抵押、质押等。人的担保则是指由第三人以其信用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保证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具体来说,如果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有关于担保物权实现顺序的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执行。例如,双方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先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足部分再就担保物受偿,那就依此办理。 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债权人就应当先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进行处置,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债权。这是因为债务人本身就是债务的承担者,其提供的物的担保是其履行债务的一种保障,债权人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符合公平原则。 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则有选择权。他既可以选择就该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种规定给予了债权人一定的灵活性,使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实现债权的方式。 此外,无论是物的担保人还是保证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这是为了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承担担保责任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总之,在处理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来实现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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