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联合国公约,构成根本违约时受害方应怎么做?


在国际货物买卖等领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于根本违约及受害方的权利有明确规定。 首先,理解根本违约的概念很重要。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简单来说,就是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严重影响了受害方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 当构成根本违约时,根据《公约》规定,受害方主要有以下权利和可以采取的措施: 其一,宣告合同无效。这意味着合同自始不再具有约束力,双方不需要再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义务。不过,受害方宣告合同无效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例如,受害方必须在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违约方根本违约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如果受害方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宣告,可能会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其二,要求损害赔偿。即使受害方宣告合同无效,仍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根本违约所遭受的损失。损害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受害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或者理应预见到的损失为限。比如,因为对方根本违约,导致受害方额外支出的费用、错过的商业机会所造成的损失等,在合理范围内都可以要求赔偿。 其三,要求交付替代货物。如果违约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构成根本违约,受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替代货物。当然,要求交付替代货物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受害方必须能够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已收到的货物。 在实际操作中,受害方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综合考虑自身的利益和诉求,选择合适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处理相关问题时,要注意收集和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以及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