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该如何约定?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是企业为了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条款。下面从几个关键方面为你介绍如何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首先是适用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劳动者都需要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只有接触到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的人员才适用。比如公司的研发主管、销售经理等,因为他们在工作中能够接触到公司的核心技术、客户资源等商业秘密。 其次是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明确具体,例如明确规定劳动者不得在哪些行业、哪些企业从事相关工作。地域范围也应合理界定,一般根据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和市场影响力来确定,比如是在全国范围内,还是某个特定的区域。关于期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这是为了平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需求和劳动者的就业权利。 再者是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不过,如果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最后是违约责任。为了保障竞业限制条款的履行,双方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合理,一般要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商业秘密的价值等因素。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整。 在约定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