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怎样宣布破产清算程序?
公司宣布破产清算程序是一个较为复杂且受到法律严格规范的过程。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主要步骤:
首先是申请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所以,当公司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公司自己(债务人)或者公司的债权人都能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比如破产申请书、公司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其职责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
然后就是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接着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机构。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之后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最后,破产程序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 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整个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实际操作中,每一个步骤都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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