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开具不征税发票预交增值税该如何计算?
我是一家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最近企业开了不征税发票,对于预交增值税的计算不太清楚。不清楚依据什么标准、用什么公式来算,担心算错影响企业税务情况,想了解一下具体该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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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建筑企业开具不征税发票预交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预缴增值税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预先缴纳部分税款的行为。不征税发票是指在某些特定业务下,虽不征收增值税,但企业仍需开具的发票。 根据相关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一般计税方法下,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1 + 9%)×2% 。这里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指的是建筑企业因提供建筑服务而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收入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费用;“支付的分包款”是指建筑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而支付的款项。公式中的“9%”是一般计税方法下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2%”是预征率。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1 + 3%)×3% 。简易计税方法通常适用于一些特定情况,比如建筑工程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等。这里的“3%”既是征收率也是预征率。 政策依据主要是《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相关计算方法和征收管理要求。建筑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准确确定适用的计税方法,准确核算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以及支付的分包款等数据,按照规定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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