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如何适用?


《婚姻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不过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同时废止,相关司法解释也被整合、修订。但为了解释《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的适用,我们先回顾其内容。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从法律概念上理解,这条规定主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的前提下,一般不支持夫妻分割共同财产。因为在婚姻正常存续时,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整体,双方共同管理、使用和收益。但在出现特定重大理由时,为了保护一方的合法权益,允许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共同财产。 比如在第一种情况中,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这显然损害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权益。像在一些案例中,丈夫在婚姻期间,未经妻子同意,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到自己亲属名下,或者大肆挥霍财产用于赌博等行为,妻子就可以依据此条规定,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以保护自己应得的财产份额。 第二种情况,当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这也损害了一方在道德和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的履行。例如,妻子的父母患重病需要高额医疗费用,而丈夫拒绝支付,妻子就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来支付医疗费用。 在《民法典》施行后,虽然《婚姻法解释(三)》不再适用,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8条延续了类似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所以,相关法律精神和适用情况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仍然是有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