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如何适用“附条件逮捕”?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附条件逮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其相关概念和适用规则。 首先,解释一下“附条件逮捕”的概念。简单来说,附条件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并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的一种措施。 关于其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对“附条件逮捕”作出了规范。根据该意见,适用“附条件逮捕”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其一,适用的案件范围必须是重大案件。重大案件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其二,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基本构成犯罪。也就是说,虽然证据还存在一定欠缺,但现有证据已经能够初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三,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这要求侦查机关在后续的侦查工作中有获取关键证据的可能性。 在具体的程序方面,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逮捕”决定时,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并且,检察机关会要求侦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补充完善证据。侦查机关需要按照要求积极开展侦查工作,努力获取定罪所必需的证据。如果侦查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撤销逮捕决定。 “附条件逮捕”这一措施的目的在于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一方面,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如果因为证据暂时有所欠缺而不批准逮捕,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妨碍侦查工作的进行;另一方面,通过设置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也能够防止滥用逮捕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附条件逮捕”是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手段,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适用,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