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方面,该条例规定了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比如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等。这就好比开一家店铺,得有招牌、有地方经营,还得有足够的资金。依据《条例》相关条款,不具备这些条件是无法合法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条例明确了开发项目的确定、规划设计、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等。例如在一个新的住宅小区开发中,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学校、幼儿园、停车场等公共设施。这就保障了居民入住后的生活便利。 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质量是关键。条例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这就如同生产一件商品,必须经过严格检验合格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如果交付使用的房地产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开发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在《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 在房地产交易方面,条例也对商品房预售、销售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并且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就防止了一些不良开发商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预售房屋,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总之,《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从企业设立、项目管理、建设质量到交易等多个环节,对城市房地产开发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管理,保障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