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望权申请要怎么做?


在法律领域中,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而中止探望权,是在特定情形下,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暂时停止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里所说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包括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对子女实施暴力行为、有吸毒等不良行为、教唆子女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况。 如果要申请中止探望权,首先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孩子因为探望权人的行为出现心理恐惧、身体伤害等情况的证据,像医院的诊断证明、孩子的心理评估报告、目睹暴力行为的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要能够清晰地证明探望权人的行为确实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利影响。 接着,要准备好书面的申请书。申请书要详细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申请事项,即明确请求法院中止被申请人的探望权;事实与理由部分,要详细描述被申请人的哪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相应的证据情况。 之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是向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如果法院认定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会依法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 当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若认为恢复探望权不会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会作出恢复探望权的裁定。总之,中止探望权是一个严肃的法律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要求进行,以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