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时如何申请房子补偿?


在被拆迁时申请房子补偿,首先需要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补偿方式通常有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 第一步,要确认拆迁的合法性。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需要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并且要遵循相关的法定程序。你可以查看拆迁方是否有合法的征收文件,比如征收决定公告等。如果没有合法的手续,拆迁行为可能是违法的,你可以拒绝不合理的拆迁要求。 第二步,了解自己房屋的价值。一般拆迁方会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被征收人有权利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你要关注评估机构的资质和评估方法是否合理。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三步,与拆迁方进行协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要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在协商过程中,你要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争取合理的补偿。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就签订补偿协议。 第四步,如果协商不成,进入补偿决定程序。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步,履行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如果签订了补偿协议,双方都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是经过补偿决定程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