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该如何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一种附加刑,它意味着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或取消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它的适用情况。 首先,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此外,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它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适用时,是作为主刑的补充,在主刑执行期间和执行完毕后的一定期限内,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对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仅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再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最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总之,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我们应该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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