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保全时间的不同,财产保全可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诉讼财产保全则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一般要遵循以下步骤:首先是申请。通常由利害关系人向受诉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如果是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驳回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然后是裁定。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最后是执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法院会依照相关规定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操作。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 查封、冻结。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准备一些材料。主要包括财产保全申请书,详细说明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的财产范围等;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等;提供被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如银行账号、房产地址等;如果是诉前财产保全,要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也需提供相应担保。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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