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岗位怎样应用特殊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制度是相对标准工时制度而言的。标准工时制度就是我们常见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而特殊工时制度则是针对一些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岗位所采用的工时制度,主要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简单来说,就是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比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他们的工作时间很难按照标准工时来衡量。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像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就适合这种工时制度。 对于特殊岗位应用特殊工时制度,首先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用人单位在申请时,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明确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要说明这些岗位为什么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比如岗位的工作性质、生产特点等。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和休息办法,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行政部门会对用人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岗位是否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条件,工作和休息办法是否合理等。如果审查通过,用人单位才能在相应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此外,即使实行了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比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