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交通事故引起的伤残应该怎么做?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评定伤残是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环节。以下为你详细介绍评定交通事故引起的伤残的具体做法。 首先要明白伤残评定的时间。一般来说,需要在治疗终结后进行。治疗终结指的是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比如骨折患者,需要骨折愈合、拆除内固定装置,并且经过一段时间的康复,身体状况相对稳定之后,才适合进行伤残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 接着是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选择鉴定机构:一是自行委托,当事人可以在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中自行挑选;二是双方协商一致委托,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协商选定一家鉴定机构;三是由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指定,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也可以申请交通管理部门或向法院起诉后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然后是准备评定所需的材料。通常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它能证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和责任划分;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等,这些材料能反映伤者的受伤情况和治疗过程;伤者的身份证明等。将这些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给选定的鉴定机构。 之后,鉴定机构会安排鉴定时间和地点。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会对伤者进行身体检查,查看伤者的受伤部位恢复情况、功能障碍程度等。鉴定人员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标准,确定伤者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的等级。这个标准对不同部位的损伤和不同程度的功能障碍都有详细的规定。 最后,等待鉴定结果。鉴定机构一般会在一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是交通事故赔偿的重要依据。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流程和第一次鉴定类似,但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和证据。 总之,评定交通事故引起的伤残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从而保障伤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