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该如何规避?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要规避竞业限制,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虑。首先,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本身存在问题,比如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达到一定期限,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协议约定,例如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仍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另外,若劳动者能够证明自己从事的工作与原单位的业务不存在竞争关系,也可以不被认定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例如,原单位主要生产高端产品,而劳动者新入职的单位生产低端产品,且两者在市场定位、客户群体等方面有明显差异。 最后,若竞业限制的期限过长、范围过广等显失公平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协议内容,重新确定合理的期限和范围。若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总之,规避竞业限制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